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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案(DS50)概况

印度专利案

案件号 DS50

一、案件概况及涉案措施

起诉方:美国;

被诉方:印度;

第三方:欧共体。

1996年7月2日,美国要求与印度就其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问题进行磋商。11月20日专家组成立;1997年1月29日专家组成员确定,9月5日专家组报告散发,10月15日印度上诉,12月19日上诉机构报告散发;1998年4月,当事方确认执行期限为15个月,1999年4月28日印度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已执行完毕相关裁决。

本案涉案措施包括印度的“邮箱规则”,即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期的规则,以及对此类产品专有销售权的授予机制。涉案产品是《TRIPS协定》第27条规定专利保护的药品和农用化学品。

二、主要裁决摘要

(一)印度药品与农用化学品专利申请系统违反其应有的专利保护。

美国提出,印度接受“邮箱申请”的行政做法不是履行《TRIPS协定》第70.8条(a)项义务的有效措施。专家组认为,如何执行《TRIPS协定》第70.8条(a)项义务可由印度自行决定。但印度的行政做法与专利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缺乏必要的法律上的稳定性,不能充分达到第70.8条所确立的目的和宗旨(即对《TRIPS协定》第27条定义下的药品和农药提供专利保护)。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观点,上诉机构认为,一项基于行政指令提出的专利申请,很可能被法院以违反印度1970年《专利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驳回,因此该项申请制度未提供符合《TRIPS协定》第70.8条(a)项能够保证涉案产品安全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

(二)印度专有销售权规则违反相应规定。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观点,即印度没有针对《TRIPS协定》第70.8条(a)项所涵盖产品的专有销售权的授予机制,从而违反了第70.9条关于应当对相关产品授予专有销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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