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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赌博案(DS285)概况

美国赌博案

案件号 DS285

一、案件概况及涉案措施

起诉方:安提瓜和巴布达;

被诉方:美国;

第三方:加拿大、中国、欧共体、日本、墨西哥、中国。

2003年3月13日争端当事方进行磋商,6月12日起诉方请求成立专家组, 7月21日专家组成立,2004年11月10日专家组报告散发,2005年4月7日上诉机构报告散发,4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8月19日基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1条3款(c)项进行的仲裁裁决报告散发,2007年3月30日基于DSU第21.5条专家组报告散发并于5月22日通过,10月21日基于DSU第22.6条的仲裁报告散发;2013年1月28日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胜诉方安提瓜和巴布达对败诉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

本案涉及的措施为美国有关赌博和博彩服务的各种措施,起诉方认为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法院判决、州检察长声明、网站、美国执法机构与信用卡公司之间的协议,尤其是美国《电信法案》、《旅行法案》及《非法博彩法案》中的规定构成了对跨境提供赌博和博彩服务的“全面禁止”。

二、主要裁决摘要

(一)美国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含有赌博和博彩服务具体承诺。

专家组认为,美国《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已经包括了对赌博和博彩服务的具体承诺。上诉机构将W/120文件和1993年减让表指南3作为解释条款的辅助手段,而不是以上下文解释美国减让表,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减让表中的“(体育运动除外)其他娱乐服务”包括“赌博和博彩服务”服务。

(二)美国措施违反市场准入承诺。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即美国的行为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1和16.2条的市场准入要求。涉案的联邦法律,在已经做出具体开放承诺的情况下,禁止跨境提供赌博和博彩服务,相当于“零配额”,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2款(a)项(不得“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和第16条2款(c)项(不得“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

(三)美国措施属于维护公共秩序的措施且有必要性。

专家组认为美国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道德以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a)项的规定,但美国与安提瓜磋商构成“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因而专家组认为美国这些措施不具有必要性。但是,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列举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措施的必要性,而安提瓜不能证明其他替代措施“合理可行”,美国与安提瓜磋商并不构成“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由此,上诉机构因专家组关于“必要性”的错误分析推翻了专家组结论。

专家组认为,美国措施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前言部分的要求,因为美国在执行涉案措施方面存在歧视。但上诉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这一结论,只采纳了第二项理由,即根据《州际赛马法》(允许国内经营者提供特定的远程赌博服务),美国未能证明其禁止措施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外服务提供商,因此构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前言部分规定的“任意和不合理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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