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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境外对华反规避调查趋势及典型案例评析


不少企业认为,在海外投资设厂,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成本优势,而且只要符合海外投资地适用的原产地规则,还可使海外工厂生产的产品以当地原产的身份出口到欧美等市场,从而避开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301措施。但实际情况远没有企业的预想乐观,其中潜藏的反规避风险应予以重点关注。

1、反规避调查发起案件数和肯定裁决数快速提升

2020年,我国出口产品遭受11起反规避调查,增加4起,增幅57.1%;肯定性裁决6起,增加3起,增幅100%,已成为我国企业不可忽视的经营风险(如表1所示)。

2008—2020年,我国出口产品共遭受84起反规避调查,作出终裁54起,裁决率达64.3%;其中,肯定性裁决49起,肯定性裁决高达90.74%。反规避调查的兴起与高肯定性裁决率,进一步削弱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别关税措施的能力,并可能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产生不利影响,对我国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产生更严重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我国企业在海外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项目将无法进行出口销售,进而面临停产、废弃、投资失败的问题;另一方面,进口商可能被追溯征收高额关税,甚至被处以巨额罚款,进而导致与进口商关系破裂,甚至失去原有的客户和市场。

2、发起方由发达经济体扩展到发展中经济体,但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2020年,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11起反规避调查分别由印度(4起)、土耳其(3起)、欧盟(2起)、美国(1起)和澳大利亚(1起)发起,发起方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2008—2020年,共有8个经济体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84起反规避调查,其中,欧盟以30起居首位,占比达35.7%,美国19起居第二位,占比达22.6%,土耳其以15起居第三位,占比达17.9%,三者合计占比达76.2%;其中,发达经济体共52起,占比达61.9%,发展中经济体共32起,占比达38.1%(如表2所示)。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规定,美国反规避调查另有一套比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更为严苛、复杂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美国商务部在反规避调查中会重点审查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研发等情况。但在考察中,对于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资、研发情况,设备投入和生产规模,在第三国的生产活动性质、复杂程度及重要性,在第三国进行的加工价值占成品价值的比例是否微小等并没有一个量化标准,这给调查机关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实践也表明,美国商务部的衡量尺度正日趋严苛。

3、涉案产品集中于贱金属及其制品,但纺织品快速增加

根据海关HS编码分类,2020年,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11起反规避调查涉及纺织3起(短纤维纱线和缝纫线、合成长纤维织物、纤维织物),钢铁及其制品2起(成卷铝箔、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塑料(聚四氟乙烯)、建材(陶瓷餐具和厨具)、造纸(A4复印纸)、食品(味精)、拖车车轴、测量卷尺各1起。

2008—2020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84起反规避调查涉及贱金属及其制品31起,居首位,占36.9%;其次为化工品9起,占10.7%;机械设备则以8起居第三位,占9.5%;其中,贱金属及制品主要涉及钢铁及制品(25起)、铝及铝制品(4起)和钼丝(2起)。因此,钢铁及其制品是反规避调查的重灾区(如表3所示)。

4、反规避调查仍以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规避方式为主

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规避调查主要涉及5种规避方式:进口方组装/加工规避、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规避、轻微改变产品后出口规避、后期改变产品规避、重组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规避。

2020年,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11起反规避调查主要涉及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7起、轻微改变产品3起、进口方组装/加工1起。

2008—2020年,境外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主要涉及第三方转口或组装/加工规避方式达49起,占比58.3%,表明到第三方开展投资生产或转口贸易是我国企业绕开惩罚性关税措施最常用的方式,也是反规避调查主要针对的对象(如表4所示)。

此外,借助第三方转口或加工方式,不仅会受到惩罚性关税征收方的反规避调查,也会受到转口或加工行为所在的第三方的严格监管和对非法、违规行为的打击。

例如,2020年,越南工业贸易部“越南制造”(原产地)标准草案,规定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地——某一货品若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将可标示“越南制造”;若商品经在越南最后加工阶段制成,需满足符合有关商品代码(HS)转换规定以及境内新增价值比率达30%以上等条件,才能标示“越南制造”。

又如,自2021年1月1日起,越南工贸部颁发的09/2020/TT—BCT号通知开始生效——从第三国过境越南向邻国(其他国家)出口的暂进再出货物将不能通过边民互市点进行交易,而只能经过国际口岸和双边正式口岸(即越南和邻国都设有正规报关报检点的正式口岸)进行。

5、印度对华拖车车轴反规避调查具有典型性

随着我国国内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高速发展,拖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之配套的拖车车轴的需求也随之日益增长,拖车车轴的市场前景愈发广阔。但是,境外对华拖车车轴贸易救济调查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如表5所示)。

拖车车轴主要功能分析

拖车车轴,也被称为车桥,通过悬架和车架(或承载式车身)相连,两端安装拖车车轮,主要功能是传递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与车轮之间各方向作用力,对拖车的动力性、稳定性、承载能力等性能有重要影响;如果作为驱动车轴,除承载作用外,还能起到驱动、减速和差速的作用。

印度对华拖车车轴贸易救济措施效应及应对建议

涉案产品印度海关编码为87169010,但由于我国海关无该编码,拟以HS87169000(挂车、半挂车及非机动车用零件)作为替代编码进行分析(如表6所示)。

01、自2019年开始,我国HS87169000总体和对印度出口都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对印度出口数量和金额占比都呈现加速下降趋势,表明印度对我国涉案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已影响到对印度的出口。

02、2017—2020年,我国HS87169000总体出口均价呈现下降趋势,但对印度出口均价却呈现上升趋势,而2019—2020年我国对印度出口数量和金额都大幅下降,均表明涉案产品对印度存在倾销的可能性以及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都在逐步消除。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准备资料进行应诉,以维护合理权益。

03、2017—2020年,我国HS87169000对印度出口均价还是显著低于总体出口均价,表明对印度出口涉案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还有进一步改进的余地。

04、2017—2020年,我国HS87169000对越南出口数量、金额、占比持续稳定增长,而出口单价也总体保持增长,与对印度出口形成明显反差。因此,我国应研究对越南出口的产品、贸易方式等特征,以为提升对印度出口提供借鉴。关键就是借助“一带一路”倡议和RCEP协定,提升中企对印投资便利化:2016—2019年,中国对印度初创企业的投资增长12倍,从3.81亿美元增长到46亿美元;但在印度对中国投资发起限制后,中国对印度公司的投资从2019年上半年的12.3亿美元降到2020年上半年的2.63亿美元,出现断崖式下跌;而2020年上半年中企对越南投资则达15.8亿美元,占越南同期外资总额的10.1%,位居第三位。

6、结论

综上,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兴起,特别是为规避惩罚性关税措施而对外投资转移生产基地的兴起,反规避调查将可能成为我国今后将要面对的重要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可能进一步削弱我国企业应对惩罚性关税措施的能力,并可能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产生不利影响,严重影响我国融入全球价值链、提升价值链附加值的进程。因此,我国政府、企业应采取加强海外投资尽职调查、做好供应链和原产地规划、建立和完善反规避调查预警机制、积极应诉反规避调查等措施。

文:查贵勇 (上海海关学院)

信息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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