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耀强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经过十年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开放包容、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国际社会普遍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海外投资经营中来,中国企业在海外的社会责任表现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别之间存在的“制度距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对跨国公司经营带来深刻影响。显然,如何借鉴先行先试企业的成功经验,有效跨越不同国别之间的制度距离,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创新,这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破解的难题。
制度距离: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主要障碍
中国企业进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首先面临的障碍就是不同于母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的影响,这就是“制度距离”问题。Kostova(1996)研究了国家和组织层面的因素对跨国界组织行为的影响,并进一步把制度距离界定为国家之间在规制、规范和认知三个方面所存在的差异。一般认为,规制性距离反映了国家之间法律法规的差异,规范性距离反映了不同国家间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的差异,认知性距离反映了国家间国民心智模式的差异。社会责任管理作为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一种企业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更好的合法性、企业声誉和社会认同,用以降低与冲抵“陌生成本”“歧视成本”的支出,消除制度距离带来的“外来者劣势”。显然,由于制度距离的存在,其对“一带一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其一,利益诉求多样化。“一带一路”企业利益相关者识别,是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前提。不难理解,由于制度距离的存在,跨国企业与东道国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与母国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指政府、股东、员工、消费者等群体在内的东道国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利益诉求是多样化的。其实,赛西(Parkan Sethi)早在 1975 年就指出,受到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时期内存在巨大的差异。比如,在发展中国家,贫穷、低教育水平、电力紧缺、腐败等问题是典型的社会问题;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关注的重点则是全球变暖、恐怖主义、环境保护等问题。一般说来,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更注重要求企业在满足社会就业方面做出贡献;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侧重于减贫,关注人们“可持续的谋生方式”(sustainable livelihood),和社会发展问题密切相关,如能源供给、饮用水供给、人们的健康问题和识字能力等。在发达国家,当政府职能强大时,对企业的要求更多体现为社会发展和道义支持等方面;当政府职能削弱时,对企业的要求更多体现在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建设和发展方面。因此,在欧洲、北美以及亚洲的某些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侧重于关注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机遇,如工作提升、技能培训和教育问题,而不仅仅是为员工提供一个工作岗位。
其二,评价标准多元化。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出现给国际贸易与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若干制度性的挑战。这种标准既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形式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法律”, 也包括自愿的不具强制约束力的“软法律”准则。目前, 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自愿性质的,作为一种独特的“软法律”存在。并且,这种标准正努力重新平衡国家和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出进一步强化的趋势。例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经合组织等三个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普遍原则声明和协议;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 26000标准“社会责任指引”;数百个行业协会准则和数千份独立企业发布的行业特定准则;等等。这些标准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多方面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和体系。这些多元化标准的传播、扩散对“一带一路”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设置和实施提出了系统性挑战。主要体现在现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全球性、所涉主题、产业重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各类标准的差距、重叠和不一致;自愿性标准可以弥补政府监管力度的不足,推动对劳动、社会和环境的保护立法,但是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非基于国家或国际规则,那么这些自愿性标准可能破坏、替代或削弱政府的监管力量;由于社会和环境标准的定义和内容都存在没有解决的分歧,尤其是非产品相关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PPM)标准,可能成为贸易和投资的新壁垒;等等。例如,在TBT协定之外, 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环保法规对不使用安全采收做法国家的虾龟出口就形成了贸易壁垒。
其三,监管模式多态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不同、政治社会制度不同、人们宗教信仰及生存状态不同,导致了企业社会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期望不同,由此也导致了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监管的多态化。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转型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对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和监管力度是梯次深化和加大的。总的来看,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因地而异,每个国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方式都不尽相同,由此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模式的多态化。以欧洲为例,欧洲国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就呈现为五种模式:一是伙伴关系模式。主要特征表现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有很强的合作关系,二者通过公私伙伴关系分担解决社会问题及其产生的成本。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丹麦、荷兰、芬兰、瑞典。二是企业进社区模式。主要特征是,政府行动具有推动和调解作用,政府试图采取软干预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社区治理。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英国。三是可持续性模式。主要特征是,政府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卢森堡。四是公民模式。主要特征是,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监管,期望企业承担公民角色。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法国。五是公民大会模式。主要特征是,为使社会各方达成企业社会责任一致意见,政府成立由各方代表组成的讨论小组。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