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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将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数据资产

原标题: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将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数据资产

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大量数据供给。尽管我国是数据产出大国,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等数字经济发展却面临数据要素供给不足的状况。为此,需要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将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数据资产,助力数字经济实现跃升发展。

《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作出具体部署,强调“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形成全国一体化算力体系,培育算力产业生态”。

当今时代,数据被视为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五大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有近11亿网民,工业互联网也发展迅速,每天产生海量数据。但大量数据处于沉睡状态。也就是说,尽管我国是数据产出大国,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等数字经济发展却面临数据要素供给不足的状况。为此,需要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将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数据资产,助力数字经济实现跃升发展。

打破行政壁垒,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一方面,我国国家机关、公共事务职能机构,以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如教育、医疗、生活公用事业、交通、气象、税务等领域的数据,关系到服务百姓民生和企业发展,但这些公共数据目前仍存在明显的区域分割、部门分割、行业分割,没有充分实现安全流动、开放共享,由此掣肘政务服务智能化、国内大循环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数据原生产业发展也需要大量数据要素供给才能被训练、生成和发展,数据使用领域存在的行政壁垒也造成数据原生产业发展面临包括公共数据在内的数据供给不足问题,制约数字产业化发展。数字产业化即数据原生产业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是产业数字化的前提,没有数据原生产业的发展,就无法实现数字赋能传统产业、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因此,要打破公共数据使用当中存在的行政壁垒,推动公共数据安全流动、汇聚利用、开放共享,促进政务服务更好服务百姓民生和数据原生产业发展。

促进数据交易,推动数据商业化开发利用

无论是数字产业化还是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大量数据供给,这就需要加大力度开发数据,并投入商业化运用,而数据交易是释放数据要素商业价值的重要途径。有关统计显示,我国已运营和正在筹备中的数据交易机构有近90家,但我国数据商业化运用目前大都通过场外数据交互而不是场内数据交易的方式进行。场外数据交互并非必须确权,因而成本低、效率高,但面临数据可能被滥用、监管缺失等风险;场内数据交易更为规范,但存在卖方不敢卖、买方不愿买的心理,主要由于数据可低成本复用、规模收益递增等特性,极易被滥用、造假,造成隐私泄露,甚至产生公共安全风险。所以,若没有安全保障机制或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会导致数据场内交易不活跃。需要健全数据确权、监管等一系列基础制度,促进数据交易更为活跃,助力数据商业化开发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实现跃升发展。

打造可信数据空间,为数据开发开放保驾护航

无论是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还是数据商业化开发利用,都需要打造可信数据空间,确保数据安全开放共享、踏实放心交易。可信数据空间是需要政府牵头布局和打造的、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基础条件之一。

可以借鉴欧盟、美国等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发展经验,充分利用连接器、开源代码、云计算、身份认证等途径,发挥我国既有政府主导力强、也有实力超群的若干数据原生企业的优势,由政府、企业、机构和个人等各方合作,共同打造可信数据空间,使得数据所有者放心共享数据,社会公共部门可以更广泛使用数据,相关企业也能商业化开发利用数据,从而使数据真正成为生产要素,创造更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我国已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及《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文件为打造可信数据空间提供了政策指导。

相关预测显示,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据原生产业)占GDP比重将达10%,数字经济整体(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占GDP的比重将达50%。需要加快构建可信数据空间,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促进数字经济实现跃升发展。

有序推动数据对外开放、跨境流动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外来数据加工(来数加工)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以及境内跨国公司跨境业务发展需求,加之我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的需要,需要加大力度推动数据对外开放、跨境流动。

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数据对外开放、跨境流动已具有良好顶层设计。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可利用先行先试政策和相关地方立法权限,积极研制数据跨境交易的标准商业合同,适时推出跨境重点数据目录等,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化、规模化,推动数据安全有序对外开放,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经济学教研分部副主任、“一带一路”与对外开放研究中心主任)(读者 毛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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