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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DEPA”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发展

□ 王 磊   

近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联合委员会决定成立由智利担任主席的中国加入工作组,在工作组框架下与我国开展磋商和谈判,全面推进我国加入进程。对我国而言,这一决定标志着我国加入DEPA步入实质阶段,是我国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数字经济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最新成果。   

DEPA最早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国于2019年5月发起、2020年6月签署、2021年11月生效,是全球首个完全以数字经济为重点、模块化设计的多边经贸协定,也是全球首个通过网络签署、面向所有WTO成员国开放的重要经贸协定。该协定以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以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合组织(OECD)和其他国际多边组织之前或正在推进的数字经济规则建构工作为基础,深入总结了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和合作的相关经验,旨在建构一个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和贸易合作的整体性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从而为推进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便利化,加强跨境数据安全自由流动,增强个人、在线消费者商业信任,以及促进人工智能和金融科技等新兴数字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来看,DEPA主要由16个主题模块构成,涵盖了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数字经济和贸易方方面面的内容。自DEPA正式发起以来,全球多个经济体都表态加入。其中,加拿大、韩国和我国都已正式启动加入程序,美国等国家也表示出加入该协定的意愿。该协定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源于其自身特有的优势以及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DEPA条款设计具有非常强的包容性、兼容性和可拓展性,便于各方求得最大公约数。不同于许多封闭排外的约束性国际经贸协定,DEPA本质上是一种非整体性承诺安排,其采用模块化的结构和执行方式,允许加入协定的经济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只加入其中的特定模块并履行该模块要求的义务。   

这种开放式模块化设计,不仅可以让更多的经济体以“点菜”的方式灵活地加入协定之中,在特定的领域形成共识并达成合作,还使得该协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贸易结构变动等形势和需要,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协定内容,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满足各方谋求发展和繁荣的共同诉求。   

其次,DEPA是迄今为止针对全球数字化转型和数字贸易发展最为全面的数字经济规则体系,有望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CPTPP”或“WTO”。鉴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最早发起的《跨太平洋(2.740, -0.06, -2.14%)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后来升级为成员更多、内容更丰富、影响更广泛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先例,三国基于自身数字经济与贸易发展基础和特点,充分吸纳包括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多双边协定的内容,特别是CPTPP的相关条款,形成了反映数字全球化发展新趋势、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多元化态势以及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新需要,内容更全面、规则更开放、机制更灵活的DEPA,让有关各方看到了其未来深刻影响全球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以及治理规则制定,升级为数字经济领域的“CPTPP”的潜力。   

当前,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叠加共振,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演进,世界经济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上升,全球数字经济合作和治理面临诸多新挑战。在此背景下,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的我国积极申请加入DEPA和DEPA联合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加入工作组,是双方相向而行,共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特别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共促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多赢之举。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推动数字经济对外开放和互利合作,塑造开放、安全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也有利于加快全球数字化发展步伐,让各国共享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还有利于增强DEPA作为更广泛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提升其成为全球数字经济“CPTPP”或“WTO”的可能性。

(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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