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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智利、欧盟、韩国共同提交关于投资便利化谈判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案文建议

7月5日,世贸组织散发加拿大、智利、欧盟、韩国共同提交的关于投资便利化谈判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案文建议(INF/IFD/RD/104),包括“4.1条: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成员][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同样情况下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以便在其境内适用本协定的规定”。“4.3条:一方缔结的其他国际协定中的规定本身并不构成第4.1段所述的‘待遇’,因此在评估违反本协定的情况时不能加以考虑”。

参考来源:WTO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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