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应冈比亚代表团要求,WTO总理事会散发其代表最不发达国家(LDC)集团提交的关于WTO 改革的提案(WT/GC/W/991)。主要内容如下:
1 引言
一个公平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执行、谈判和增补任何新规则时,必须适应其成员构成的多样性。各国本身就代表着世界的自然多样性,而成员数量的不断扩大正是对该组织生命力的有力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追求最低共同标准,或阻碍使该组织保持活力的改革。同样,也不应将该组织视为必须持续不断进行规则谈判的机制。WTO各机构通过成员的日常参与得以运作,这些参与包括对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与审议、对改进建议的讨论,以及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就执行中的调整和灵活性安排进行审查。
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取得了诸多成就,并持续扩大其成员规模,这反映出各经济体正不断融入一个以规则为基础、旨在促进贸易和经济增长的全球贸易体系。其目标确实是让所有成员都执行既定规则。WTO成员的所有贸易利益相关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LDCs),都需要从其现有及潜在贸易伙伴那里获得可预见性与透明度。
为了实现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仍需开展大量工作,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LDCs),能够拥有更加平等的竞争条件。WTO不仅仅涉及关税纪律,各成员所遵循的规则还包括非关税制度方面的纪律。WTO的职能包括规则的实施、监督与执行,并在适当情况下开展谈判。在第13届部长级会议(MC13)上,又有两个最不发达国家完成加入。加入谈判(包括市场准入问题)是WTO制度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新加入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的承诺,往往比许多其他WTO成员更多。
最不发达国家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并对如何改进WTO规则的实施以及如何在该组织中实现更加公平的议程设置提出关切。与此同时,最不发达国家在参与WTO各委员会和理事会日常开展的实质性讨论方面仍面临困难。
《马拉喀什协定》承认,世界本质上是不对称的,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但彼此相互依存。因此,在制定规则时,需要反映这种差异性。近年来达成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首个《渔业补贴协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当前的制度安排允许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关注与调整空间,以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全球贸易,同时推动其工业化进程和生产率提升。
不可否认的是,最不发达国家不应被要求与主要经济体承担相同义务,因为二者并不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之中。一方面,最不发达国家最终将逐步“毕业”。另一方面,如果主要经济体同样利用各种灵活性安排,则可能造成扭曲并形成不公平的贸易关系,这将持续加剧不平衡,从而削弱实现更加公平竞争环境所带来的益处。
《马拉喀什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或其行政和制度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在改革进程中,必须保留已经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待遇。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注意到了美国在这方面提交的文件,并表示欢迎。然而,着眼于“毕业”问题,WTO需要制定“平稳过渡” 措施,当最不发达国家成为发展中国家类别时,它们需要更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并切实有助于最不发达国家及其毕业后的减贫、经济和贸易进步。
本文件将讨论协调员提出的关于WTO改革的三大支柱。同时,决策机制、发展问题及特殊与差别待遇(SDT),以及公平竞争环境,是目前工作的重点议题。然而,这些讨论不应影响成员们在改革进程中增加其他议题的能力。本文件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对最新工作计划的总体意见。
2 决策机制
协商一致是WTO决策机制的核心。所有成员均清楚,根据规则,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投票作出决定,但成员通常会尽最大努力避免诉诸投票。且规模最小的经济体和最不发达国家需要协商一致所提供的平衡机制。自WTO成立以来,成员不断将新的议题纳入其议程。关贸总协定(GATT)时期的协议被延续并纳入WTO体系,一些来自东京回合的诸边协定随后被多边化,也有一些仍然保持诸边性质。在WTO的首次部长级会议——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也作出了类似性质的承诺。
因此,除了程序性决策改革之外,各成员还需要更加努力地以诚信方式解决问题,在议程设置中确保包容性,重建信任,并适应“并不存在一刀切方案”的现实。然而,对于许多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其现实状况仍然大体相同或变化不大。尽管如此,最不发达国 家在WTO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持续加入该组织,并参与所有谈 判,同时根据自身能力和政策需求承担新的承诺。此外,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增长率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提升。即便处于最不发达国家地位,这些国家仍坚定致力于为该组织及其规则体系作出贡献, 而这些规则在其“毕业”后仍将继续适用。
WTO改革所涉及的问题,关键或许并不在于决策机制本身,而在于成员在谈判过程中如何互动以维持和建立信任。当一些成员希望引入新的规则或纪律时,成员之间信任破裂往往会导致组织内部的碎片化。对于所有WTO成员而言,理解新形势的出现——包括主要大国之间的分歧——至关重要。
许多成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已将WTO协定作为制定新的区域和双边贸易安排的范本,这些安排与多边贸易体系并存。关于在GATT和WTO完整实践经验中所获得的启示,例如谈判框架、协议类型以及承诺水平(包括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作出的承诺),应以有助于改进体系、同时不削弱多边贸易规则体制的方式加以探讨。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指出,《马拉喀什协定》的起草者在设计制度时已经考虑到将新的诸边协定纳入体系的决策 机制,这一点体现在第X条第9款。
在体系中纳入新的多边或诸边协定,其价值应当坚持《马拉喀什协定》所确立的基本规则与实践,其中也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成员体系中的地位。对该机制的改革同样必须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
3 发展问题及特殊与差别待遇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本身并不是改革中的问题。真正令人关切的是,各成员在不同协定中对SDT条款的实施与实际适用方式。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利用SDT条款方面面临困难,这往往源于相关条款本身的复杂性,或所设定的过渡期未能与预期实现的政策目标相匹配。一个公平的WTO在执行、谈判以及增补任何新规则时,必须适应其成员构成的多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追求最低共同标准,或阻碍保持组织活力的改革。《马拉喀什协定》承认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对称性,并强调需要为所有成员(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保留必要的政 策空间。许多成员需要特别关注与制度适配,以便在全球贸易中取 得进展,同时推动本国工业化进程和生产率提升。即便是主要大国,也在关注自身的发展与再工业化问题。相比之下,作为最不发达国家,其处境无疑更加艰难。
《马拉喀什协定》为WTO框架下的最不发达国家地位作出了界定。WTO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灵活性安排适用于所有最不发达国家,并且应当在不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持续适用。任何最不发达国家也可以利用协定项下的各类制度工具。至于个别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特征何时成为讨论焦点,通常是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围绕最不发达国家的认定或“毕业”问题展开时。所有成员在谈判协定和规 则时,都考虑到彼此在能力水平和履约投入方面的差异。最不发达国家也积极参与谈判并提交文本草案,包括在较新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渔业补贴协定》以及当前仍在进行的谈判中。将最不发达 国家的灵活性安排纳入考虑,并不会对发达成员造成不利影响。
《马拉喀什协定》第XI条第2款对最不发达国家作出了界定,并规定最不发达国家“仅需在与其个别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或其行政与制度能力相一致的范围内承担承诺和减让义务”。最不发达国家期待最终实现“毕业”,并对成员首次就最不发达国家毕业后的平稳过渡安排在WTO作出两项决定表示赞赏。根据部长级会议的授权,我们仍需完成相关工作。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愿意就继续在一定时期内适用最不发达国家灵活性安排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以实现从相关灵活性安排中的平稳过渡。
在这一改革支柱的讨论中,还应考虑《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所采取方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B类和C类措施的安排。发展中国家并未滥用这一机制,许多国家正按照自身对时间表的指定,推进或已经提前完成对TFA第一部分相关条款的实施。
4 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公平也体现在能够参与WTO治理之中。透明度与包容性必须成为WTO治理改革的核心。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现实的能力约束,需要更高程度的可预见性以及及时的信息共享,以便有效参与相关进程。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认识到,有效的透明度与通报要求是WTO制度体系的“支柱”之一,同时也应考虑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必要支持,使其能够根据自身能力更好地履行透明度义务,并提升其在WTO中的参与度。所有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都应改进规则执行模式,并发挥示范作用。
加入谈判(包括市场准入问题)是WTO制度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讨论中也应予以考虑,特别是在公平竞争环境、公平性、最惠国待遇(MFN)以及“搭便车”问题方面。已经加入WTO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的承诺,往往比许多其他WTO成员更多。从整体上看,如果考虑新加入成员所承担的承诺,各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可能会出现倾斜。尽管如此,这些加入WTO的最不发达国家仍然尊重该组织及其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同样地,最不发达国家并未寻求退出WTO,而是希望继续作为全球贸易体系的一部分并保持WTO成员身份,前提是其在履行既有承诺以及未来可能承担的新承诺时所面临的挑战能够得到充分考虑。
最不发达国家在履行通报义务方面面临的困难,主要源于结构性能力不足,而非对规则的忽视。这一问题不能仅通过短期援助加以解决。除了在国内层面加强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投资外,还必须向其提供充分的技术与财政支持。正如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在其2022年关于WTO改革的提交文件中所反映的那样,该集团继续支持促进性工具,例如“一站式通报门户”,并呼吁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改革,包括为其他委员会和机构引入电子化系统以简化通报流程。然而,该集团反对任何惩罚性措施,包括因拖欠会费而限制技术援助。这类行政性障碍应结合最不发达国家的财政与制度现实重新加以审视。对于存在欠费情况的最不发达国家,应允许其获取相关文件和报告,以确保没有任何最不发达国家被排除在外,也不会削弱其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的进程。
2024 年,尽管保持增长,但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仍仅为1.03%。然而,这一出口规模仍高度集中于前十个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国。尽管如此,最不发达国家仍然需要更多技能、技术与知识以及更强的生产能力。在最不发达国家因优惠市场准入待遇而实现生产能力、技能和出口增长的情况下,不应通过单边征收关税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每个国家都有发展的权利。WTO应研究设定衡量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增长的指标,以推动其更 好地融入WTO体系.
近年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XXI条所规定的“基本安全例外”问题在WTO改革讨论中愈发突出,尤其体现在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提交文件中。该问题同时也与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相关,并适用于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WTO成员。WTO的判例表明,国家安全例外情况通常由援引该条款的成员自行判断。然而,GATT第XXI条并未规定通报义务,但其中至少设定了一个条件,即相关措施必须是在“战争时期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因此,专家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评估这一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在改革讨论的包容性方面,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强调,应持续向该集团通报信息、进行磋商,并邀请其参与所有相关讨论,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场合。真正有意义的参与不仅意味着实际出席会议,还包括及时获取信息以及在实质上参与进程的机会。包容性不应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应确保最不发达国家的观点在各阶段的结果塑造过程中得到体现。频繁安排时间重叠的会议往往会妨碍其参与规则制定和政策讨论,从而削弱公平与包容性的预期。这也意味着,为提高在规则升级问题上达成协商一致的可能性,必须在议程设置阶段就积极纳入最不发达国家的参与。
5 协调员草拟的工作计划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审议了协调人于2026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第14届部长级会议(MC14)工作计划的首份草案。该草案所提出的信息总体上较为简要,拟设定的若干检查节点基本遵循了WTO在改革计划推进过程中进行进展评估的既定时间安排。关于第一份工作计划,其中有关“范围”的部分仍需进一步精简,以避免对具体议题作出预设或提前判断。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注意到,该草案第2.2节强调了成员主导、开放、透明和包容等原则,并提出要兼顾所有成员的利益。该小节标题还体现了避免会议时间重叠和冲突的努力。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对在工作计划中纳入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表示赞赏,并欢迎所提出的实施方式,包括赋予总理事会相应权力。同时,在任命“协调人之友”时,应确保其包容性、多样性和代表性。
关于拟议的时间表和阶段性检查节点,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赞赏在MC14之后一年安排部长级审议的倡议,同时也希望进一步明确相关实施方式,以便为部长层面的参与提供信息支持。另一方面,如果2027年的部长级检查节点涉及较大的后勤负担和筹备工作,最不发达国家集团认为也可以考虑由高级官员会议作为替代方案。此外,不应重复引用协调人报告JOB/GC/483。MC14之后的进一步工作应以成员提交文件为基础,以保持改革议程的成员主导性质。任何小范围磋商机制都应设置溢出会议室或旁听室。对于检查节点形成的任何结果,所有成员都必须参与相关决策。
协调人于2026年2月17日发布的草案版本(用于第二轮分组讨论)进一步进行了精简,并尝试减少工作计划中原有的预设性或预判性内容。在这一方面,仍有必要继续精简“范围”部分,以避免对讨论议题和实质内容作出提前判断。当前更为重要的是聚焦工作计划的程序安排。成员主导的性质必须继续保持核心地位,而成员提交的文件也应继续成为MC14之后相关工作的基础。在任何拟议的实施方式中,包括协调人或“进程之友”的任命,都必须保持包容性与透明度。就时间表和检查节点而言,所提出的安排总体上是合理的,有助于维持改革进程的动力。然而,如果能够进一步明确2027年拟举行的部长级审议的具体方式,将有助于确保各方预期保持现实,并使相关参与更加务实且以成果为导向。
在第二部分(关于在雅温得开展政治层面对话的结构安排),部长们不应重复日内瓦层面的技术性讨论,而应进行战略性、聚焦且面向未来的交流。以下三个方面可有助于构建有意义的讨论框架:
第一,可以邀请部长们共同阐明对改革旨在解决的系统性挑战的政治层面判断。
第二,部长们可以就如何在多个方面实现平衡提供政治指导,包括推进决策机制改革、重建信任,以及在发展问题、特殊与差别待遇、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三,部长们可以说明在未来阶段的日内瓦进程中所期望的改革雄心与推进顺序。
围绕这些方面提出宏观且平衡的问题,将有助于部长们在不重新开启技术性谈判的情况下提供战略方向。将讨论成果以简明的政治指导形式加以概括,而不是形成需要逐字谈判的详细文本,可能有助于在保持清晰性的同时,为日内瓦层面的后续工作保留灵活空间,使其继续以成员主导并以成果为导向推进。归根结底,改革必须增强该体系的信任、功能性与包容性。
最不发达国家集团承诺将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WTO改革相关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