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应巴巴多斯为代表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非加太)集团的请求,WTO总理事会散发其关于WTO改革的基本原则的提案(WT/GC/W/975)。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1引言
提案指出,非加太集团始终坚定不移地致力于维护WTO及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下称《马拉喀什协定》)序言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非加太集团深刻认识到,一个强大、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能够有效抵御单边主义,并对所有WTO成员的经济安全、贸易可预测性以及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规模最小、最脆弱和最不发达的成员而言。
然而,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下,WTO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境,改革已然成为必然趋势。非加太集团认为,WTO仍存在改革空间,且改革应由成员主导,秉持公平、开放、可预测、透明的原则,确保能够充分满足所有成员的需求、利益和关切,使WTO 更加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2 非加太集团的两大核心原则
提案强调了非加太集团关于WTO改革的两大核心原则:
一是WTO改革的核心目标在于改进和完善现有体系,以更有力地促进所有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与进步。二是改革进程和成果应充分体现以下六项关键原则:
(1)开放性:改革进程必须对所有成员开放,确保其可参与性。
(2)包容性:改革议程必须涵盖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利益与关切,改革进程必须允许其充分参与,并必须在结构上整合发展优先事项,确保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问题不会被边缘化。
(3)基于共识:所有改革议程的设定、解决方案的确定和决策都应以达成共识为基础。
(4)特殊与差别待遇(SDT):必须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同时考虑如何允许明确的自愿退出机制。
(5)采取整体性方法:应采取整体性方法推动WTO改革,避免碎片化讨论。在此方面,总理事会(GC)应监督改革进程,所有相关文件应通过特定门户网站供成员查阅。
(6)透明度:应及时、清晰地分享审议内容、进程及文件,以便所有成员有效参与。
3 重申对《马拉喀什协定》序言的支持
提案重申了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序言的支持,并强调需要加大力度以实现序言中的原则。提案指出,《马拉喀什协定》序言明确承认,世贸组织成员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交往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和实际收入及有效需求的大幅持续增长,并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允许对世界资源进行最优利用,既寻求保护环境,又以与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需求和关切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保护环境的手段。
非加太集团重申对《马拉喀什协定》这些关键原则的坚定支持,并强调实现这些目标的努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尽管许多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在融入全球经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非加太集团再次表示,将全力支持并致力于推动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全面地融入全球经济,包括采取审慎方法实施现有规则及任何能够有效实现这一目标的新规则。
关于《马拉喀什协定》附件4的增补内容,成员应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遵循了《马拉喀什协定》的原则?2)从附件4中现有的诸边协定中吸取了哪些教训?3)该进程是否维护了多边主义的结构完整性?4)拟纳入附件4的协定能否达成《马拉喀什协定》第十条第9款规定的共识?
4 决策制定
非加太集团坚定支持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策。在此方面,非加太集团重申文件WT/GC/W/932 所载的 2024 年 5 月非加太集团函件中的立场。
《马拉喀什协定》的决策规则明确规定,WTO“应继续实行以协商一致方式决策的做法”。决策过程必须保持开放、透明和包容,以维护成员之间的信任和诚信。
集团认为,WTO决策方式的改革应加强而非削弱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集体声音。共识决策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小经济体被边缘化,保障他们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较大成员的一种制衡和保障。成员必须避免将非正式或选择性参与制度化,以免损害WTO 的多边性质,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过程。所有成员必须了解提交决策的内容,并确保在决策通过前,向所有成员解释达成共识所需的各项要素。此外,应为全体成员提供充足时间,以便其及时与本国政府进行磋商。
5 发展层面
如前所述,《马拉喀什协定》承认各成员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需要获得相应灵活性,以实现工业化、多元化与经济转型,并有效执行相关规则。这不仅仅包括更长的实施期限或能力建设支持。非加太集团并非要求重新谈判这些原则,而是希望在实践中能更有效地落实这些原则。
6 特殊与差别待遇
特殊与差别待遇必须落地实施——它不应仅作为尽力而为的条款,而应成为任何协定或条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容需涵盖能力建设,并在相关情况下纳入贸易援助——我们将其视为贸易、投资与发展伙伴关系的重要载体,以支持相关条款的实施。然而事实是,对于大多数需要它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现有诸多协定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并未发挥实效或难以落实。而仅靠过渡期条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为何现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未能满足其既定目标,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它确实发挥了作用。
此外,WTO的规则体系中存在一些“区别对待”取得成效的范例。这些案例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7.4条、《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一部分、《农业协定》相关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之二的豁免机制,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这些机制的运作逻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特殊与差别待遇不应被视为例外或特权,它已明文载入各项授权条款,是公平且注重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特征。特殊与差别待遇必须具有明确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那些已确定自身无需特殊待遇的发展中国家,若能更多采用自愿退出机制,将有助于推动相关讨论。但必须指出,作为一项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基于条约的权利,成员方是否行使特定灵活性完全由其自主决定,这不应为其他成员创设先例或强加义务。同样地,我们也欢迎发达国家作出任何承诺,确保其不获取“反向特殊与差别待遇”。
7 公平竞争环境
WTO改革中的公平性不止于制度安排层面。它更意味着要直面众多现行协定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失衡,这些失衡的根源可追溯至乌拉圭回合,广泛存在于农业补贴、渔业补贴、工业品等领域。当务之急是必须在《农业协定》的义务框架内引入更多公平性,并纠正历史性不对称问题: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曾广泛使用的各类支持工具,如今却禁止发展中国家采用。改革需提供足够空间,助力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与结构性转型。公平竞争环境或许永远无法达到绝对平等,但WTO能够且必须确保:发展中成员能够在无需承担与其发展现实不匹配、不成比例的新义务的前提下,有效参与并融入全球贸易体系。
面对成员之间的不对称性,规模较大的经济体理应在谈判方式和承诺水平上展现出更高的责任感。与此同时,在各方就全球性规则进行磋商的过程中,若条件允许,发达国家还可自愿作出额外承诺,例如率先削减扭曲贸易的工业、农业及渔业补贴等,以持续推动多边贸易议程取得实质进展。
在议程设置方面,应为所有成员方提供同等的机会和程序,使其能够在WTO任何机构中提出议题供讨论,并在相关情况下作出决定。
对发展中成员而言,该体系的公平性还意味着市场准入、技术获取与资金支持。经改革的WTO必须惠及所有成员方,确保规则不会加剧不平等,而是助力所有成员方实现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重要的是,WTO成员应遵守并尊重该机构中的透明度规则与通报义务。缺乏透明度,规则便难以有效运行。通报与监督体系的改革应避免给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施加不必要的额外义务。
8 恢复功能全面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因上诉机构停摆而陷入瘫痪,这对依赖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尤为严重的损害。WTO改革必须优先恢复独立、完整运作且具有约束力的两级争端解决体系,并确保所有成员,特别是资源有限的成员,能够有效利用该机制。
9 结论
非加太集团仍在建设性地参与WTO改革进程,集团的诉求很简单——即WTO改革应具有包容性和普适性,遵循《马拉喀什协议》的发展目标,唯有如此,才能提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并确保该体制真正惠及所有成员,无论大小和发展阶段。非加太集团将继续支持第十四届部长级会议(MC14)取得成果,为WTO制定明确且重点突出的改革工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