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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WTO对欧盟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的问题和评论(中文)
              WTO对欧盟贸易政策审议
              中国政府的问题和评论
              2004年10月25日至27日

反倾销

  在反倾销案例中欧盟常常用“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倾销的额度。这种方法在本质上是带歧视性的,它否定了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中国非常关心欧盟选择“替代国”的实践。许多中国企业提出的“替代国”的请求遭到了欧盟的拒绝。在反倾销措施中的这些实践引起了中国企业的强烈关注。

1. 请欧盟给出在反倾销调查中选择“替代国”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标准。

2. 在对中国35类纺织品反倾销案中,欧盟选择了墨西哥而拒绝了中国企业选择泰国为“替代国”。请给出如此选择的具体理由,比如是否和有个成员方的发展程度有关,或者与产品的生产过程有关,与产品的相似性有关,与行业的相似程度有关。

3. 在多个针对中国的案例中,欧盟选择美国和日本作为替代国,但是很明显,美国、日本和中国并不处在相同的发展水平上,以这些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为判断中国的正常价值的基准是明显不合理的。请欧盟解释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确定这些国家为替代国的理由

4. 请欧盟以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调查当局如何选择替代国,以及如何从涉案成员方的企业中获得相关信息。请问欧盟是否向受损害的公司提供及时信息,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5. 请欧盟说明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条件的5条标准是否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相符。请解释该5条标准的基本原理。

欧盟扩展
  在欧盟增扩之后,那些基于扩张前的法律基础所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已经没有必要在每个案例中都适用。但是欧盟仍然决定,将具有15国时适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扩大适用于目前的25国。因此新成员国对于先前措施的自动适用并不符合GATT1994、《反倾销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6. 请欧盟证明新成员国对先前措施的自动适用是否与WTO相关规则相符?请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7. 欧盟试图通过按照WTO相关条款规定的审查来处理自动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问题,请欧盟解释这一做法的理由,请问欧盟是否还有其他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8. 欧盟是否打算对已经在欧盟15国和扩张后正在调查中的所有贸易救济措施的损害判定进行审查,以便确认以前的判定是否仍然有效从而相关的救济措施需要继续实施?如果是,请问审查将于何时开始?

9. 欧盟在积极回应对扩展后贸易救济措施的损害判定进行审查要求时,是否也考虑到对税费征收水平的适当性进行相应审查?如果欧盟收到一份仅仅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损害判定进行审查的要求,那么是否会自动对税费征收水平的适当性进行相应审查?请解释在此方面欧盟政策的法律依据。

10. 欧盟认为在欧盟扩张后,可能会有出口商以损害不再发生为理由,要求中止救济措施。请欧盟阐述上述要求的程序是怎样的?上述要求需要提交的证据条件有哪些?

11. GATT1994第24.5(a)条规定,关税同盟形成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不得在总体上高于或者严格于同盟成立前的限制水平。已经存在的贸易救济措施自动适用于新加入的10国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要求更高或者更严格,因此欧盟新增的10国自动适用救济措施与第24.5(a)条规定不符。请问欧盟如何解释上述实践的正当性。

12. 欧盟要如何保证乌拉圭回合中针对出口补贴的承诺得以在欧盟15国和扩张后的新成员中实现,如果有任何方法,请欧盟提供该方法的法律依据。

针对纺织品、服装的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注意到欧盟从2005年1月开始逐渐按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减少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但是中国注意到,在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已经完全纳入GATT的规则体系之后,欧盟正在试图针对该等产品更多地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比如欧盟宣称2005年后,欧盟针对纺织品,服装的贸易救济将会更加“为消费者着想”(user-friendly)。这必然会影响WTO的中发展中成员包括中国在ATC期满后应享有的利益。

13. 请问欧盟取消进口配额后,将如何避免滥用对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救济措施。

14. 欧盟要如何履行多哈部长会议的承诺,即在纺织品和服装完全纳入GATT规则体系之下前2年时间中,对来自发展中成员方在ATC协议下受到数量限制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发动反倾销调查前给予特别考虑。


海关管理程序

15. 请问欧盟是否并且将于何时在欧盟25国中实行统一的海关管理程序,例如对关税征收的争议和申诉,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请提供。

SPS/TBT措施
  欧盟有许多非常严格的技术规则和标准,并且经常改变。虽然它们建立的理由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不适当的适用却导致了贸易保护主义,直接或者间接对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给在此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成员方的发展中成员方带来了巨大损害。因此,表面的平等实际掩盖了本质上的不公正。

欧盟对于打火机的CR标准
  2002年5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公布对打火机的标准(即EN: 13869简称CR法案),规定凡是价格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装有防儿童开启的安全锁。然而,很高兴欧盟决定阻止CR标准的正式生效。

16. 请证明将产品价格与产品的安全相联系的合理性

17. 请解释这项标准是否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第2.2条的要求相一致。

REACH
  欧盟公布了《化学品登记、估价和授权草案》(简称REACH),根据草案对“登记”的规定,30000多种化学产品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化学产品以及下游产品的制造商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制造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那么其产品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根据REACH草案规定,登记和检验将会花费很高的成本。对大家都知道的化学产品进行重新登记、评估和授权必将浪费大量的资源。对制造商这个定义的限制无疑会对那些向欧盟出口化学产品的第三世界国家制造商造成歧视,导致他们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公正的保护。REACH规定的“对每一制造商或者进口商进行登记”比“每一物质一登记”对贸易造成更多的限制。欧盟对化学产品的该项新规定必将导致发展中国家原材料工业的低附加值和高污染问题更加严重。因此,我们迫切希望欧盟谨慎考虑执行REACH规定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负面影响。

18. 请解释该项政策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条的规定是否一致。

19. 请解释为什么“每一物质一登记”比REACH规定的“对每一制造商或者进口商进行登记”对贸易的限制要少,以至于无法达到充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生命,以及对环境的保护。

20. 假设REACH的所有目标都是合法的,请问欧盟将如何保证此项措施的保护范围不会超越它的合法目标。

21. 请解释REACH是否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2.3条的规定相一致。

22. 请问有关的物理检验和登记是否可以在欧盟外的其他国家进行,如果可以请解释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23. REACH第6.1条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产品总量只要高于或者等于1顿/年就必须登记。这实际上要求制造商证明其化学产品不存在任何风险,而这应该是行政当局承担的证明责任。考虑到这些化学物质长期应用的风险还没有被完全证实,请欧盟解释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对于达到法律目标是否必要。

关于茶产品残留杀虫剂的检测方法
  欧盟规定了超过153种杀虫剂在茶产品上的残留限度要求。根据风险评估原则,对于残留于食物中的化学物质的MRLs应该按照每天的射入量来衡量。由于茶叶通常和热水一起使用,那么应该根据热水对残留杀虫剂的稀释量来度量MRLs。但是欧盟在规定茶叶中残留杀虫剂的检测时使用的样本是茶叶,而没有考虑到热水的稀释作用。这种检查方式将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即进口的茶叶中存在过高的农药残余。

24. 请解释该项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5.1和5.4 条,以及附录C的规定是否相符。

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
  2003年8月1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草案),介绍了“用生命周期来评估对环境的影响”这一概念,规定制造商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合格一致的评估,同时要粘贴“CE”标志。否则这些产品将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这些措施显然增加了制造商的成本,另外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将会遭到风险。该指令草案规定,如果制造商是欧盟Ecology Management and Review Plan的成员或者其产品拥有欧盟颁发的生态标签,那么这些制造商会被认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但是,非欧盟成员国的制造商很难参加上述计划,从而无法获得上述豁免。实际上,这项措施变相的保护了欧盟的产品和制造商的利益,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产品和制造商构成歧视。

25. 请欧盟澄清在实施这项措施的时候如何避免歧视。

WEEE指令和ROHS指令
  欧盟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及《电器与电子设备所含有毒物质限制指令》(ROHS)。

26. 请解释上述指令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条的规定是否一致。

27. 请提供欧盟成员国在执行该指令时的立法情况。请问欧盟是否打算对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提供指导。

28. 请提供欧盟正在进行的关于ROHS指令中6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替代材料的研究信息。如果可能,请欧盟提供可以循环使用上述6种化学物质的欧盟企业的名单。

29. 请提供关于6种有害化学物质的鉴定方法。

农产品补贴

针对进口农产品的不稳定关税
  强迫对进口农产品征收不确定的关税,对进口和本国农产品的公平竞争造成了负面影响,削弱了其他WTO成员方农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

30. 请解释上述针对进口农产品的关税措施与WTO建立一个公平,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体系的目标是否一致。

国内支持
  尽管欧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内支持,但是补贴总额依旧很高。同时,新颁布的普遍农业政策依旧支持按照价格、产品规模、土地面积提供巨额补贴。

31. 请问欧盟会采取何种真正有效的措施来减少AMS。

服务贸易

银行业服务市场进入
  欧盟成员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对来自WTO发展中成员方银行的支行的管理方法与对其子公司一样,即要求支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将其商业信贷业务与其资本规模相挂钩。然而这些要求并不针对WTO发达成员方银行的分行。另外对来自非欧洲经济区的银行还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执行管理者资格的特殊限制。这些要求给外国商业银行的人事安排带来了负面影响。

32. 请解释实施这些要求的合理性。

服务贸易领域的其他问题

33. 欧盟在服务贸易方面保留了大量最惠国待遇MFN例外,事实上是WTO成员中保留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最大数量的成员方。这与欧盟一向在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的WTO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很不相称。请问欧盟是否打算单方面或者在目前的服务贸易谈判的基础上,减少MFN例外的数量。

34. 欧盟曾向WTO服务贸易委员会通报,由于在1995年和2004年发生的扩张,欧盟将在乌拉圭回合中承诺的MFN例外扩大适用到新成员国。迄今为止,欧盟没有依据WTO相关程序证明其扩大MFN例外的合理性。我们希望欧盟澄清将于何时开始这一过程,并将依照何程序。

35. 在建筑服务业中,欧盟倾向于接受邻近国家的建筑服务提供商,请问欧盟是否打算减少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商的限制?

36. 一些欧盟成员国对那些有意愿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进入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管理程序,这些规定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也是没有理由的。请问欧盟是否打算审查这些规定,采取一些改进措施以使欧盟在GATS之下的承诺更加具有实际效果和商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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