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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WTO对澳大利亚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的问题和评论(中文)
                 WTO对澳大利亚贸易政策审议
                  中国常驻WTO大使孙振宇
              致函澳大利亚常驻WTO大使戴维·斯宾塞
               在双边提交的中国政府的问题和评论

尊敬的大使先生:

  我很荣幸就WTO正在进行的对澳大利亚的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致函给您。根据北京的指示,此函旨在向您提出我国政府关注的目前中澳双边经济和贸易关系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尽管我们决定这些问题将不作为中国政府在澳大利亚贸易政策审议中正式的问题和评论,以书面形式向WTO秘书处提交。

  第一个问题是检验检疫措施和技术性壁垒问题。我们尊重并理解澳方在检验检疫问题上为达到合理目标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但我们也想提请贵国政府注意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我们双边贸易的发展有着消极的影响。这些问题包括,中国对澳出口的山东和陕西两省苹果和桃的有害风险测试尚拖延未决,以及澳方对鸭梨的进口解禁应该从中国河北、山东扩大到所有的鸭梨。在技术性壁垒方面,中国政府希望与澳大利亚政府就机电产品商签一个互认协议,以便利这一方面的双边贸易。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的一些检验检疫和技术要求在我们看来十分繁琐,并不必要,也有违WTO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要求。一个具体的例子是澳方关于一些产品的标签要求。对冬菇、鱼的进口,澳方除要求在商品包装上注名英文名称外,还要求拉丁文。我们希望澳方对拉丁文名称的要求能够进行澄清,并采取积极步骤取消这类要求,消除它们对贸易的不利影响。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赴澳公司雇员的商务签证问题。中国的企业抱怨,它们的员工要获得长期签证,必须满足一系列过于严格的条件。只要其中一个不满足,签证申请就会被拒。这个严格的签证制度不仅对在澳和期望赴澳的中国公司造成了影响,也会阻碍中国向澳大利亚的投资。因此,中国政府希望澳方能做出努力,就这一签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澄清,并且在今后在此方面提供便利。

  我国政府指示我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澳大利亚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问题,包括电讯、航空、海运等领域。澳大利亚在这些领域对外资普遍有上限,基本来说,不得高于50%,而且外国投资者必须预先接受澳大利亚政府的审查和批准。中国认为,作为在这些领域具有很强竞争能力的一个发达国家,澳大利亚这些领域外资进入的门槛可以进一步降低,以推动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化。至于中国服务提供者在澳大利亚遇到的困难,我在此举出一例,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在悉尼设立分行之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澳大利亚金融管理局提交在悉尼设立分行的申请多次被拒绝,理由包括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资本回报率低、风险管理能力欠佳及国际主要金融评级机构对工商银行的评定级别低等。我们认为,澳方的理由不反映工商银行实际的经营情况,澳方的拒绝缺乏合理的依据。我们希望澳方的金融监管当局在处理此问题时能够体现客观的态度,早日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的问题是中国政府对澳大利亚在纺织品、服装、鞋类产品上维持的高关税十分关注。澳大利亚工业品的平均关税水平是4.3%,而服装和鞋类产品的关税分别高达25%和15%。这些高关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我们希望澳方尽早起步,本着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第16段规定的精神,降低对上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

  尊敬的大使先生,上述问题并不是我们关切的所有问题,不过在向您表达我国政府这些关注的同时,我衷心希望WTO对澳大利亚的贸易政策审议取得成功。中国政府也期望与澳大利亚政府一起,共同进一步促进我们两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您诚挚的

                                   孙振宇
                                中国常驻WTO代表、大使
                                20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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