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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WTO对日本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的问题和评论(中文)
             WTO对日本第六次贸易政策审议
               中国政府的问题和评论
                2002年10月30日

  中国欢迎此次对日本的贸易政策审议。作为日本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日本产品、服务和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地之一,中国对中日双边经济贸易关系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中国加入WTO后双方加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沟通和接触,也是这种重视的重要体现。中国希望通过此次审议,能够使日方了解中方对其贸易政策走向以及双边贸易中具体问题的关注,同时也澄清一些问题,从而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向更好的方向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中方在此提出的评论和问题并不代表对日本贸易政策的全部评论和问题。

一、检验检疫措施和技术法规

  中方注意到,近年以来,日本贸易政策中技术性壁垒的使用频率明显加大。如同WTO的SPS和TBT协定所述,中方承认日方有权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实施合理和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但是,从日方实施许多措施的理由及其对贸易的影响来看,中方不得不表示严重关注,认为它们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的限制。这其中,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所受到的影响是目前中方最为关注的事情。
1、今年7月31日,日本国会参院通过《食品卫生法》修正案,规定可对检验检疫结果连续超过日本有关标准的商品(超标率超过5%)采取全部禁止进口措施。厚生省随后通过了该修正案的实施指南。
  - 根据WTO的《SPS协定》第7条、附件A、附件B等条款的规定,WTO成员在拟议或修订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SPS措施时,如果所依据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内容实质上不同,且该措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则应该在仍可考虑其他成员所提意见进行修正时提早通知其他WTO成员。日本在修改食品卫生法过程中没有履行上述通报义务,中方对此表示非常遗憾。中方要求日方对未能履行通报义务提供理由。
  - 根据《SPS协定》第10.2条、附件B第2段以及WTO多哈部长会议《关于和协定执行有关问题的决定》,WTO成员应在SPS措施公布和实施间留出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以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出口的要求。日本关于《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不属于紧急情况。中方希望了解日方在这一问题上履行上述义务的具体考虑。鉴于日方这一修正案对中国和其他发展中成员出口产品所产生的潜在的巨大影响,作为发展中成员,中方要求日方给予所有发展中成员12个月的适应期。
  - 《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将对进口食品卫生问题的各案处理,调整为了发现问题后全面禁止。中方要求日方解释这一修正是如何与《SPS协定》2.2条、3.1条、5.1条、5.4条的规定相一致?
  - 厚生省的实施指南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特定食品禁止进口的条件、考察事项、实施进口禁令的判断标准、发动程序及解除禁令的程序等作了规定,但是没有对解除禁令的时限做出规定。中方要求日方也就禁令解除的时限做出规定。

2、在农药残留标准(MRLs)问题上,日方要求中国输日冷冻菠菜农药毒死蜱残留量须低于0.01ppm,远远高于CAC国际标准以及美国和欧盟标准;但是,日本对本国生产的日本国民大量消费的萝卜规定的限量标准是3ppm,相差300倍;对卷心菜和白菜规定的是1ppm,番茄是0.5ppm。中方认为日本关于农残限量的规定不合理。
  - 请日方解释其农产标准的实施是否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 请日方解释其农残限量标准与《SPS协定》第2.2条、第3.1条、第5.4条、第5.6条规定的一致性,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 中方主管部门要求日方提供制定该标准的实验结果及其他相关的科学依据,并解释是否存在科学理由认为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足以实现卫生保护水平。

3、日本农林水产省要求自2001年4月l日起,新鲜蔬菜进口的海关及机场的植物防疫所设定每日检疫件的数量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检疫申请延迟至次日以后处理。中方认为,这种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和风险,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的限制。
  - 请日方解释这种数量限制措施与《SPS协定》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一致性以及采取这种限制的理由?
  - 当检验检疫业务量出现急增时,国际通行做法(如韩国、中国)是从人手较充裕的其他防疫所调剂人员,保证检疫人员的数量,避免进口检疫出现延迟,这也是此前日本各植物防疫所的做法。中方要求日方改变现在的做法,消除对贸易的变相的限制作用。

4、今年4月11日,日本农林省因在输往日本的2集装箱中国产稻草中发现非检疫性的日本水稻也有的二化螟幼虫,就宣布暂停从中国所有19家稻草出口企业进口稻草,使得中国每月有400万美元的清消稻草不能对日出口。事后,中方有关企业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在事故调查结果早已查明并且企业整改措施完全到位后,日方仍迟迟不给中方明确恢复进口稻草的时间。中方认为日方的这种做法违背了《SPS协定》中关于应将检疫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原则,要求日方尽快确定恢复稻草进口的时间。

5、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第6条,在食品中使用未经政府批准的添加剂被视为非法,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了该添加剂的食品。
  - 请日方解释此类添加物的批准程序,每个步骤大致需要的时间,需要缴纳哪些费用等?
  - 请日方解释是否考虑对已被国际上普遍批准使用或国际组织已对安全性做出评价,并规定了使用标准、成分规格等的食品添加物予以批准?批准程序如何?批准周期能否缩短?

6、在鳗鱼、禽肉、蔬菜等具体产品的检疫上,中方对日方越来越多的超过必要限度的检验措施深表忧虑。比如,日本自今年2月起对中国产鳗鱼实施11项抗生素残留检测,其中包括一些从不用于鳗鱼的抗生素。日方在技术性壁垒的运用上已经带上了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消极影响。今年中国对日本活鳗、冻鸡、保险蔬菜出口大幅下降,主要原因就是日方频繁使用技术性壁垒。中方要求日方认真审议其检验检疫措施的合理性,恪守WTO中有关检验检疫和技术法规的多边原则,采取切实步骤消除技术性壁垒对贸易明显的消极影响,以有利于双边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此问题上,中方还将密切注意事态的发展,继续在双边和多边渠道与日方保持接触。

7.2002年8月2日,日本厚生省267号告示明确规定玩具及器具、容器包装的原材料不得使用两类邻苯二甲酸脂(DEHP和DINP)。尽管中国有关企业已经开始开发生产用环保型、无污染的替代产品制造的玩具,但中方认为,日本不宜贸然对含有DEHP和EINP的玩具采取长期性显进口禁令,否则,势必影响正常的双边贸易关系。

二、保障措施

  日本经济产业省、大藏省2001年4月16日对中国生产的毛巾产品(税号为5802.11、5802.19、6301.30-090、6302.60)实施为期半年的设限调查,并于2001年10月15日、2002年4月15日和两2002年10月15日三次延长调查期限。
  - 中方认为,日方在没有充分设限理由的情况下,不断延长调查期限,对中日间手巾的正常贸易造成了阻碍。希望日本政府尽早取消设限调查。

三、服务贸易

1、日本现行港运体制中,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但无权经营码头的装卸等业务。但是,日本的《港湾运送事业法》却没有对申请从事码头装卸业务的服务提供者规定国籍的限制。
  - 请日方提供外国船公司无权经营码头装卸等业务的法律依据。
  - 日方有无计划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开放码头经营权,特别是考虑到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2、 据悉,日本政府允许WTO成员在日本成立的货代公司签发本公司提单,但对100%中国资本的货代公司则适用互惠原则,即如中国政府不批准日本在华独立法人形式的公司签发提单,日本就不同意中国独资公司签发提单。
  - 请日方核实上述情况是否准确,并请提供相应的背景情况。

四、国营贸易

1、据悉,日本的大米进口具体分为一般进口和SBS进口两种方式执行。
  - 请日方就这两种进口方式具体如何操作提供有关的背景情况。
  - SBS招标米销售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 在今年已经执行的两次SBS招标中,均出现中标总量低于招标总量的现象,第2次招标还出现投标量低于招标总量的情况。请日方说明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 请日方提供一份所有受制于国营贸易(包括进出口)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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