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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简介
2007-04-04 15:10  文章来源:《WTO经济导刊》2007年3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文/张琦

美国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注册体系。美国主要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其主管机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证明商标是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它特点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集体商标是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申请注册,用以表示该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区别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该种商标称之为集体商标。

在TRIPS协议达成之前,美国就已经采用了商标来保护类似地理标志的标识,美国认为TRIPS协定第22条仅规定各成员提供适当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地理标志,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涵盖了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主要内容,符合WTO对地理标志的定义,达到了TRIPS协定要求的标准。因此,美国无意设立新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对于新申请的地理标志,美国采纳与审查商标相同的方法,即主要审查其作为标识对公众而言的可识别性。

美国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实例包括“佛罗里达橙”、“爱达荷土豆”、“纳帕溪谷葡萄酒”、“华盛顿州苹果”,通过商标法使其免受不公平竞争和商标侵权的损害。至于国外的地理标志,美国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体系,把国外的地理标志认证为证明商标,再通过美国商标法律进行保护。

为了防止地理名称在商标注册领域内的滥用,美国商标法对以地理名称注册商标进行了严格限制,不保护对于商品/服务具有一般性的地理词汇或图案。如果某一地理名称或图案受到普遍使用,并使消费者认为它是指同类型所有商品/服务的某个种类,而不是地理来源,则就会被认为是“一般性的”。而且,如果仅仅是申请地名为商标,但不说明产品与此地名的关系或此产品并非产自该地区的,则不授予商标。其理由是,如果对此类产品授予商标,则该地域内的其他产品生产者也可以申请此类商标,权利人不能阻止其他人也去使用该地名作为商标,其后果是消费者被误导,而无从辨识来自于不同地区但名称相似的产品。而且,美国商标法理论认为,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概念有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地名本身,即产品或服务从何处来,第二重含义指其源头性,即产品或服务需源起此处,亦即“正宗”,只有兼具上述两重特性,地名才可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另外,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不具有垄断性和独占性,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如果达到了上述商标所具备的条件,均可以向持有人提出申请使用上述商标。

针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美国烟酒税收及贸易管理局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美国也按照TRIPS协定的要求对其实行更高水平的保护。不过,由于美国和欧洲的重名较多,所以美国商标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和TRIPS协定22.3解决这一问题,即允许原来重名的产品继续使用原标识。而且,美国烟酒税收及贸易管理局还通过和欧盟及其他国家签署备忘录的方式解决重名问题。

(作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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